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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梯指令(Lift)
CE認證電梯指令95/16/EC
一、1999年7月1日起,意欲在任何歐洲成員國銷售的產品均必須符合電梯和電梯安全部件指令的要求。
該指令是由歐洲議會在布魯塞爾編制的法律規定,每個成員國都必須采用該指令并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英國已通過實施1997年第831號法律文件“電梯條例1997”而完成了該項工作,該條例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并在強制實施前給予各行業2年的適應期,安全部件制造商(或其代理)或電梯安裝商需將 CE標志 貼在產品上,以證明產品符合該指令,該電梯指令的目的是降低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壁壘,并將健康和安全要求維持在高水平。
二、電梯指令1995/16 / EC涵蓋哪些產品?
1、本指令適用于永久服務于建筑物和建筑物的升降機,為了使產品屬于升降機指令的范圍,它必須符合以下定義:
“升降機”是指提供特定水平的起重設備,其載體沿導軌移動,導軌剛性且與水平面成15度角傾斜,用于運輸人員,人員和物品,貨物單獨運輸是可以接近的,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毫無困難地進入,并且裝有位于承運人內部或者承運人內部人員可及范圍內的控制裝置。
2、起重設備沿固定路線移動,即使它們不沿著剛性導軌移動,也應視為屬于本指令范圍內的升降機,此外,它適用于以下安全組件:
(1)用于鎖定層門的裝置。
(2)附件I第3.2節中提到的防止墜落的裝置,以防止汽車上升或不受限制的向上運動。
(3)超速限制裝置。
(4)蓄能式減震器:非線性的,或具有回程運動和消能減震器的阻尼。
(5) 安裝在液壓動力回路千斤頂上的安全裝置,用作防止跌落的裝置。
(6)包含電子元件的安全開關形式的電氣安全裝置。
3、CE認證電梯指令1995/16 / EC未涵蓋哪些產品?
以下內容不包括在升降機指令中:
(1)速度不大于0.15 m / s的起重設備;
(2)索道,包括索道鐵路;
(3)專為軍事或警察目的而設計和建造的升降機,
(4)可以從事工作的起重設備;
(5) 礦用繞線齒輪;
(6)用于在藝術表演期間舉起表演者的起重設備;
(7)裝在運輸工具中的起重設備;
(8)與機器相連的起重設備,專門用于進入工作站,包括機器上的維護和檢查點;
(9)齒輪齒條列車;
(10)自動扶梯和機械走道。